《社会契约论》笔记
1.制定社会契约之后形成一个共同体,这些结合者的集体叫做人民。个别的参与者叫做公民,公民是有权力的。作为法律的服从者,就叫做臣民。
2.基于公约并没有摧毁自然的平等,反而是以道德的与法律的平等来代替自然所造成的人与人之间的身体上是不平等;从而,人们尽管在力量和才智上不平等,但是由于约定和根据权利,他们却是人人平等的。
3.主权者:共同体中大家的意志就是至高无上的秩序与律令,而这种普遍的、人格化的律令就是主权者,主权者是一个集体的生命,是一个最高权威,可以理解为一个“君王”。由此可见主权是不可分割、不可转让的,而且他本质上存在于共同体的成员之中。
4.由社会公约得出的第一条法律:每个人在一切事物上都应该以全体的最大幸福为依归。
5.一般说来,一个被长期的奴役及其所伴随的罪恶而消耗得精疲力尽的民族,会同时丧失他们对祖国的热爱以及他们对幸福的情操的;他们只是想象着处境不可能更好而聊以自慰;他们生活在一起而没有任何真正的联合,就好像人们聚居在同一块土地上而被断崖峭壁分隔开来那样。他们的不幸一点也触动不了他们,因为野心蒙蔽住了他们,因为除了自己所钻营的那个地位而外,没有人能看清楚自己的地位。一个民族处于这种状态之下是不可能再有一个健全的制度的,因为他们的意志和他们的体制已经同样的腐化了。他们再没有什么可丧失的,他们也再没有什么能获得的;由于受了奴隶制的蒙蔽,所以他们看不起为他们所不能认识的那些财富。–《日内瓦手稿》
6.篡国者总是制造或者选择多难的时刻,利用公众的恐惧心来通过人民在冷静时说不会采纳的法律。
7.立法工作之所以艰难,倒不在于那些必须建立的东西,反而更在于那些必须破坏的东西;而其成功之所以如此罕见,就在于不可能发现自然的单纯性与社会的种种需要相结合在一起。
8.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平等也就没有自由。但是在财富方面,则不是指绝对平等,而是说不会出现穷到出卖自己,富到购买别人。恰恰因为事物的力量总是倾向于摧毁平等,所以立法的力量就应该总是倾向于维持平等。
9.主权者和政府的区别:政府是主权者的执行人。政府位于人民与主权者之间。国家是一个人为的共同体,政府也是一个人为的共同体,但是政府在国家之内。国家是由于他自身而存在的,但政府则只能是由于主权者而存在。
10.我愿自由而有危险,但不愿安宁而受奴役。–波兹南侯爵
11.皇室政府缺乏连贯性的后果之一,就是皇室的变化无常;皇室政府时而制定这种政策,时而制定那种政策,这种变化多端永远会使国家动荡不定。所以皇室政府通知下的社会是不可能稳定的。
12.一个医生许下了奇迹,而他的全部本领只不过是劝病人忍耐。(新冠时期有的医生,就是这么牛逼)
13.什么事好的政府?作者的答案是:人口的繁殖。
14.国家的生存绝不是依靠法律,而是依靠立法权。
15.政治体的本质就在于服从与自由二者的一致。
16.大城市的弊端:消耗尽一个国家,并造成它的衰落;大城市所产生的财富乃是一种假象与虚幻的财富;那里金钱虽多,但作用不大;吸收周边的供养,并且留在那里,永远不会回到人民手中。
17.只要一个民族选出了一个代表,他们就不再是自由的了;他们就不复存在了。
18.代议制的弊大于利,立法者的共同体是不可能被腐蚀的,但却易于受欺骗;它的代表不容易受欺骗,但却易于被腐蚀。–《波兰政府论》
19.政府有行政权,是一个办事员的角色。是没有立法权的,是不能混淆的,不然人们就分不清什么是法律,什么不是法律了。
20.个人利益与普遍的福利是相排斥的,人们只爱自己,社会法则是一种约束,人们都不想让自己受到此约束,反而希望别人遵守社会法则。正因为这样才更需要讲规矩,而不是讲道德。